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资讯 >  > 正文

担保公证强制执行的规定

时间 :2023-05-01 09:19:11   来源 : 法务网
一、

担保公证强制执行的规定

担保公证强制执行的规定是: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明确担保合同可以被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同时,主债权合同未经公证并不影响担保合同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担保合同虽在效力上与主债权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债权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在主债权合同存续且有效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单独就担保合同办理公证债权文书,以赋予担保合同的强制执行效力。


(资料图)

二、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哪些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

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

找法网提醒您,强制执行公证的程序如下:

1.主合同双方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担保人接受强制执行的一并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2)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券证明;

(3)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2.公证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表、签署公证告知书和询问笔录;

3.公证员帮助双方起草、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文书;

4.公证处出具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5.债务人一旦违约,在法定期限内,债权人持合同约定证明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申请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并向法院执行庭申请强制执行。

标签:

推荐文章

X 关闭

X 关闭